在涉及对外刑事诉讼时,因为语言方面的差异,往往严重阻碍诉讼效率和审判的公平性,对查清案件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存在重大隐患。然后在我国法律中并未明确提出,诉讼双方有无权利委托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的为题,这就导致了许多涉外案件无法公平合理的加以审判办理。

目前有学者认为,被告人委托翻译人员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行为,对于保护自身权利,行驶个人知情权具有相当的意义。而观点则认为,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倾向于被告人,歪曲事实真相,阻碍法庭审判的公平性。就众说纷纭的观点,被告人究竟该如何申请翻译援助,我们来看看我国法律如何界定:

首先,获得翻译帮助权利是宪法、刑事诉讼法等赋予的权利。宪法第134条、刑事诉讼法第9条、《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8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98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条和第350条等都有对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以及涉外刑事案件应当提供翻译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告人均有权申请翻译援助。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与语言权利密切关联,失去了语言权利,诉讼参与人的其他诉讼权利将无从谈起。刑事诉讼中的语言权利包括两项基本内容:一是选择、使用自己熟悉的民族语言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二是获得翻译帮助的权利。因此,被告人在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情形下可以委托翻译人员,获得翻译帮助。

其次,翻译人员的资格条件是其中立性保障。被告人委托翻译人员,翻译人员更容易获得其信任,被告人亦更愿意在翻译人员帮助下了解诉讼过程、提出权利主张,积极参与诉讼活动。但是同时也可能存在翻译人员素质不高、翻译具有倾向性等问题,难以保障翻译活动的客观中立。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应对被告人委托的翻译人员资格进行审查,若翻译人员的资格不符,则应当为被告人指定专门的翻译人员或要求被告人另行委托翻译人员。笔者认为,翻译人员应当符合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担任翻译人员。二是通晓翻译与被翻译的语言。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作用决定了其同时通晓翻译与被翻译的语言,保证翻译内容的准确性。三是不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事由。

再者,翻译件是否符合法庭审判需要,是否可以代替证据使用,应根据翻译件对于证据的还原度而定。在这一过程中,应对翻译人员对证据的翻译活动进行严格把控,其中包括:翻译人员基本资料,翻译进程等等。最终的翻译件应由被告人及公安机关相关鉴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北京翻译公司认为,遇到此类涉外案件,公安机关有义务提醒被告人自身拥有申请翻译援助的权利,且公安机关也有义务承担被告人翻译求助,再此过程中,公安机关有义务对翻译人员进行保护,以保证翻译件的准确无误。如果有诉讼双方对翻译件的准确性提出异议时,公安机关有义务更换翻译人员重新翻译。